- 發布日期:110-01-29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就養安置應準備資料
國軍官兵或替代役役男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者或榮民年滿61歲,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居所地榮民服務處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就養申請表正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全家人口中有公、私機構退休者之退休給付及公勞保給付證明正本。
五、申請人最近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正本。
六、申請人最近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之全家人口年度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無須繳納所得稅者,應提出薪資證明。但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尚須檢附海外暨大陸地區所得證明。
七、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及其配偶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海外暨大陸地區回國申請者,尚須檢附海外暨大陸地區不動產價值證明)。
八、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歷史列印紀錄。
九、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以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始須提供)。
十、全家人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歷史列印紀錄。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一)全家人口領有軍公教月退休俸(金)者或最近二年內領取一次退休金者,檢附相關證明。
(二)全家人口領有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者,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一年內紀錄)或相關證明。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183天者,檢附海外或大陸地區所得中文譯本證明(須經駐外館處或兩岸文書驗證)。
(四)榮民與配偶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183天者,檢附海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價值中文譯本證明(須經駐外館處或兩岸文書驗證)。
(五)因身心障礙提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應檢附經本會鑑定或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所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資料。
(六)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附正本查驗)。
(七)榮民證申請表正本。
(八)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九)榮民曾離婚者,提供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十)榮民全家人口中亡故者,提供除戶戶籍謄本。
不符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情形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32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現有固定職業。
四、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且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五、申請人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
六、申請人或配偶經營事業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其他因公用或公益目的提供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無償使用,致所有權人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不列入計算。
八、 經政府轉介至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
相關法規網址https://www.vac.gov.tw/lp-20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