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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書相關表單

  • 發布日期:105-09-0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項目

說明

申請方法

以書面(賠償請求書如格式)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格式)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申請時間

一、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向何機關申請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更新日期 下載次數
01賠償請求書.pdf 105-09-09 982
01賠償請求書.odt 105-09-09 594
02委任書.pdf 105-09-20 600
02委任書.odt 105-09-20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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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10930
  • 最近更新日期:1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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