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4-08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一、申請資格:
領有退休俸人員(中校含以下)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間:
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各地榮民服務處申請,或至本會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領俸人本人臨櫃、郵寄掛號或透過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榮民服務處複核
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
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
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
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注意事項
(一)領俸人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領俸人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
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
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
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領俸人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
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領俸人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 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
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配偶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六)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 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七)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 綜 合 高 中 班 級 之 職 業 類 科、者,其子女 教育補助應按公私
立高中(職)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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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08年修-PDF檔).pdf | 110-04-08 | 9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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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111年1月28日).pdf | 111-02-24 | 2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