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年金改革不應溯及既往,若溯及既往就應溯及既往的損失,若再不能溯及既往損失可否申請國賠。 答覆: 所提年金改革不應溯及既往之意見,經彙整後於105年8月底函請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及國防部重視及參處。 發布日期: 106-04-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