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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積欠醫院醫療費用,是否可聲請調解,調解之效力?

  • 發布日期:107-01-0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查醫院與病患間成立醫療契約,所生醫療費用問題屬私法契約性質,故屬民事案件,得依
       鄉鎮市調解條例進行調解。
二、若調解成立,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
       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
       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
       公所送達當事人。」;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若調解成立,該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醫院無庸
       再提民事訴訟,即得依調解條件要求病患履行,若病患未依調解書之條件履行,則得據調
       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若調解不成立,醫院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病患給付醫療費用。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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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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