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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患積欠醫院醫療費用,現意識不清,且住院期間均無家屬探視,是否可對病患起訴請求醫療費用?

  • 發布日期:107-01-0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查醫院與病患間成立醫療契約,所生醫療費用問題屬私法契約性質,故屬民事案件,病患積欠醫療費
       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
       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最高法院
       88年度臺上字第1856號判決要旨認為:「所謂訴訟能力,乃當事人能自為訴訟行為,或委由訴訟代理
       人代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與民法之行為能力相當。凡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即能辨識利害得
       失之人,既能辨識利害得失,乃能知訴訟之結果,而行使其權利之伸張及防禦方法。以法律行為處分
       其私權,與以訴訟行為防禦其私權,兩者結果無異,其實行之能力即應相同。是以無行為能力者,既
       不能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因此病患如因其疾病呈現意識不清狀況,堪認病患已無
       法辨識利害及訴訟結果,不能行使權利,而無訴訟能力。且病患為成年人,未經宣告禁治產,並無法
       定代理人,顯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因此得依前開規定請法院為病患選任特別代理人,進行
       後續訴訟程序。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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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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