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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如無法確定肇事者姓名,是否仍得提告?

  • 發布日期:107-01-0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按刑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
       為之。」。又,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告訴乃論罪之本質,乃是否請求偵查機關追
       訴犯人,尊重犯罪被害人之決定,故為公訴提起之條件,而因之其可否追訴悉繫諸於個人之意思,為
       免不安定狀態繼續,是刑事訴訟法設有告訴期間6個月之規定,逾此期限,其告訴權即行消滅,以免懸
       而未定。故而此應為告訴期間6 個月之起算,以犯罪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因此只要
       告訴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即可,無需確知犯人之真實姓名。
二、如無法確定肇事者姓名,可於提起告訴時提供車牌號碼等資料,請警局或檢察官根據車牌查詢汽車所
       有人姓名,進而追查肇事者,告訴人只要具體指述犯罪行為(如車禍過程、受傷情形及診斷證明書)即
       可提出告訴,但應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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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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