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和解筆錄與法庭外和解之差別?

  • 發布日期:107-01-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林伯伯酒後,跟劉伯伯發生口角,撿起路旁的木棍打破劉伯伯的小客車擋風玻璃,劉伯伯起訴林伯伯要賠十萬元,法官在法庭上試行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一般法庭外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一、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爭執發生的契約,所以,和解是民法所定契約的一種。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果法官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就可以試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
       時,應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在債務人不履行
       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但一般在法庭外的和解,則沒有前述和解筆錄的效力,所以,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而必須先起訴被告履行和解契約,並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4042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