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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用醫院管理之土地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眾無權占用醫院管理的土地,屬民法上開規定之不當得利。

二、又,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因此民眾無權占用醫院管理之土地,得請求民眾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民眾與醫院間並無租約存在,因此醫院得向民眾請求給付者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非租金。

三、另,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例:「租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6條所明定,至於其他無租賃契約觀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相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準此,醫院向民眾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之時效為5年,亦即醫院只可請求由起訴時反推5年「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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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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