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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回財產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老王和老伴生前育有一子小王,在小王結婚時,老王將位於中正藝文特區的一間公寓房子贈與小王,自己屈身住在龜山透天,幾年後老伴過世了,小王對於老王不聞不問,甚至惡言相向,對於老王的生活費一毛錢也不給,老王因而心痛不能自我,想要回贈與的房子,甚至揚言死後的遺產也不想給小王,於是找上了律師,試問律師會怎樣建議老王討回房子,小王在怎樣情形下會失去老王的遺產?

本文:

房子部分:

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為小王在民法上對於老王有扶養的義務,但小王對於老王漠不關心,生活費一毛錢也不給,老王可以在同條第2項規定的1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對於小王的贈與契約,即可要回房子,但如果老王對於小王有宥恕之表示者,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繼承部分:

按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所以只要有以上之情事發生的話,小王就喪失對老王的繼承權了,但是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老王宥恕者,小王繼承權不喪失。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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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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