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家庭暴力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本文: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制度。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請撥113保護專線;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請撥緊急救援電話110。

說明: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二、民事保護令制度 

(1)什麼是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法院可以提供的保障: 
1.如果您有安全上的顧慮,在保護令聲請狀上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址,而只記載送達的處所。
2.民事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也就是法院開庭時不開放給一般人旁聽。 
3.民事保護令事件不能夠調解或和解。 
4.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5.被害人在保護令事件審理時,可以聲請親屬或個案輔導的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6.法院審理時可以聽取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7.法院不可以因為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間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訴訟,而延緩核發民事保護令。 
8.法院可以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和措施。 
9.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的裁定書或判決書會送達一份給被害人,讓她(他)能夠事先防範,注意安全。 
9.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人時,對已經發生家庭暴力者,會推定不適合由加害人來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10.法院依法為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或會面交往的裁判後,如果發生家庭暴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為子女的最佳利益改定之。 
11.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的加害人受緩刑宣告時,在緩刑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法院並應將這項緩刑宣告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在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法院可以要求加害人遵守一定事項(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加害人不遵守的情節重大時,可以撤銷緩刑宣告。

三、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通常保護令:從核發時起二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並得不以一次為限。

2.不會寫聲請狀怎麼辦? 
請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律顧問彭火炎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7469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