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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名稱未修正、發布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公報以令發布之,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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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9449
  • 最近更新日期: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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