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4-04-21
-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一、本會服務對象:榮民眷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服役 4 年至未滿 10 年 及屆退官兵。
二、依本會「分類分級退輔措施」規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應於輔導年限內提出申請,權益內容請洽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就業站詢問及申請。
三、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 依輔導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四、若您年滿 45 歲以上,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45 ⁺ 就業資源網」 登錄線上會員 (網址:https://45plus.wda.gov.tw),能享有更多元職缺選擇及就業服務。
五、各申辦項目最新詳細資訊請查詢本會全球資訊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洽詢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就業站、本會就學就業處電話: 02-2725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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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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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學業職權益簡表(發文版)114.04.15.pdf | 114-04-21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