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5-09-12 資料來源:法規會 依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一、本會得逕行決定者為賠償金額未滿新臺幣500萬元案件。 二、本會所屬三級機關(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得逕行決定者為賠償金額未滿新臺幣300萬元以下案件。 三、本會所屬四級機關得逕行決定者為賠償金額未滿新臺幣100萬元以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