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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發放退役上校階以上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辦理情形

  • 發布日期:114-09-01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總統於今年6月27日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27條之2,本會即依法會同教育部研擬「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草案,於8月8日至14日踐行預告程序,嗣於8月20日召開法規審議會議審竣。

       行政院考量輔導條例第27條之2僅為原則性之授權條文,具體內容尚待本辦法訂明,為期周妥,請本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教育部發布。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人民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本會研擬之本辦法草案末條明定施行日期為114年8月1日,縱發布日期較晚,仍可溯自法規施行日期,並依規定發給。

      本辦法未發布前可先向各學校申請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1萬7,500元之補助,俟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得向教育部申請全額繳費並繳回原已領取補助後,申請本會較優(3萬5,800元)補助,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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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165
  • 最近更新日期:1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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