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年金改革後,大陸配偶如已與榮民結婚滿10年,但在先生亡故時,妻子年齡未滿55歲,即喪失領遺屬年金之權益,且在年滿55歲後,亦無法回復,建議輔導會爭取渠等權益。

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年金改革後,大陸配偶如已與榮民結婚滿10年,但在先生亡故時,妻子年齡未滿55歲,即喪失領遺屬年金之權益,且在年滿55歲後,亦無法回復,建議輔導會爭取渠等權益。
答覆:

一、臺端所述申領遺屬年金條件係為退伍後結婚者。

二、依服役條例第37條第4項第1款規定,若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三、本會預劃與國防部進行下半年研討時,建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規定,進行法條修正使遺眷得以續支遺屬年金。

發布日期: 110-01-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4339
  • 最近更新日期:110-01-05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