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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在世時安置於臺東農場管轄地之房屋居住,期間均繳納相關稅收,惟亡故後遺眷卻無法保有此房屋居住權,將移轉撥交國有財產局,請輔導會協助。

類別: 事業管理
問題: 榮民在世時安置於臺東農場管轄地之房屋居住,期間均繳納相關稅收,惟亡故後遺眷卻無法保有此房屋居住權,將移轉撥交國有財產局,請輔導會協助。
答覆:

一、所稱提供榮民居住房屋係臺東農場免費配住予場員之公有房舍,依規定場員脫離農場安置時即應返還配住房舍,由於是免費提供,爰相關稅捐、水電費由使用者負擔。

二、農場於77年至89 年間,對於農場安置之現耕場員,符合進墾滿10年,且志願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曾依輔導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陸續放領土地予場員,以本會之規定,各農場場員於承領農地後即屬永久照顧,依據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有不得雙重安置之規定,即應返還配住之公有房舍。

三、次依輔導會83年3月2日輔肆字第0336號函略以,凡居住農場公有房舍或農莊之場員,如業將承領之農地全部售賣,應報會註銷其場員身分,並須與原居住場員本人(配偶)切結使用至場員及其配偶過世為止,場員子女並無合法居住權。

四、如場員及其配偶對配住公有房舍之合法居住權有疑義,可洽榮服處協助向農場查詢。

發布日期: 110-01-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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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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