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因人口結構問題,榮民子女未婚者眾多,是否放寬有未婚子女者申請榮民就養之條件。 | |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窮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就養」係屬社會救助生活扶助之一環,現行國家社會救助法規均訂有列計全家人口之規定,就養以配偶、直系血親、所得稅認列扶養義務人為範圍,此外考量合理性,就養安置辦法亦有載明排除原家人口之適用但書。 一、依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全家人口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以及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其中直系血親並無已、未婚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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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7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