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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持有因早期金門縣政府,為協助百姓生活經濟改善核予菸酒牌,不要取消無職榮民健保優惠:金門地區早年因生活條件較差,為使民眾能販賣金門高粱,當時普遍讓每戶都申請菸酒牌,現在因時空環境改變,經過有關單位系統勾稽後,日前發函通知持有菸酒牌不得投保於六類一目無職榮民,雖是依法稽查,但是否可考量整個環境不同所致,讓他們繼續投保在六類一目。

類別: 就醫保健
問題: 建議持有因早期金門縣政府,為協助百姓生活經濟改善核予菸酒牌,不要取消無職榮民健保優惠:金門地區早年因生活條件較差,為使民眾能販賣金門高粱,當時普遍讓每戶都申請菸酒牌,現在因時空環境改變,經過有關單位系統勾稽後,日前發函通知持有菸酒牌不得投保於六類一目無職榮民,雖是依法稽查,但是否可考量整個環境不同所致,讓他們繼續投保在六類一目。
答覆: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案內菸酒牌如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依健保法規定應為第一類被保險人,自不得以第六類第一目身分加保。健保署為健保法主管機關,須依法本權責辦理健保加退保。
二、本會業於113年3月5日發函健保第六類第一目榮民眷為公司(商業)代表人(負責人),並陸續由各地榮服處進行訪視宣導,請其辦理公司行號撤銷、更換負責人或依適法身分投保。
 

發布日期: 113-09-3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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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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