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保健 | |
建議輔導會可提高對榮民鑲牙補助之額度。 | |
(一)依「本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公費就養榮民;如具就養身分,請多運用於各榮民(總)醫院鑲牙、國軍花蓮總醫院及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等進行公費補助鑲牙,各院將於補助範圍內完成。 (二)本會各榮民(總)醫院提供非就養之無職業榮民自費鑲牙八折優惠(榮民自付80%,本會補助20%),請參考運用。 (三)本會提供公費就養榮民全口假牙(指上、下顎均無牙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一次。若鑲牙經費在補助額度內即不需自行負擔費用。 (四)各榮民醫院於本會補助公費就養榮民經費額度內完成鑲牙;惟鑲牙因使用材質不同,且屬自費之非健保給付項目,若因使用特殊材質等因素致費用超過補助額度,則需由患者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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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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