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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榮民榮眷訓練課程,透過招標的方式,表面上符合法律,實際上無助於退伍軍人團體或社團成長。立法院又常以成效不彰而刪減退輔會教育訓練預算,建議委託民間公益團體,進行訓練後追蹤,以其彰顯真正成效提供給立法院與審計單位參考。

類別: 就學就業
問題: 有關榮民榮眷訓練課程,透過招標的方式,表面上符合法律,實際上無助於退伍軍人團體或社團成長。立法院又常以成效不彰而刪減退輔會教育訓練預算,建議委託民間公益團體,進行訓練後追蹤,以其彰顯真正成效提供給立法院與審計單位參考。
答覆:

本會職訓中心及各榮服處辦理委外訓練,係結合產業趨勢、就業市場及榮民()等參訓對象之需求為考量,其中訓練機構資格應與人才培育有關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或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事業機構、法人、工會等團體,並透過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公開遴選之。有關建議所提委託民間公益團體辦理職業訓練及訓後追蹤,尚須符合前項規範,使能確保訓練品質;另本會訂頒訓練機構輔導就業獎勵辦法,亦在鼓勵訓練機構參與輔導訓練後學員之就業,以彰顯成效。

發布日期: 106-04-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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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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