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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府在不增加預算前提下,研修曾任軍、公、教職服務年資併入90制服務年資計算之可行性。提供更多思維與選擇機會,讓年輕一代能找到出路,讓中(高)齡者找到退場機制與傳承之路,以加速公部門成員活化代謝及兼顧制度之推行。

類別: 其他
問題: 建議政府在不增加預算前提下,研修曾任軍、公、教職服務年資併入90制服務年資計算之可行性。提供更多思維與選擇機會,讓年輕一代能找到出路,讓中(高)齡者找到退場機制與傳承之路,以加速公部門成員活化代謝及兼顧制度之推行。
答覆: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係屬銓敘部主管權責,經洽該部表示,鑑於軍公教人員之退休(職、伍)金等均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離職給與,基於一資不二採之原則,退休(職、伍)後轉任之公務人員重行退休者,年資採計仍應以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者為限。

發布日期: 104-12-31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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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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