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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俸榮民赴大陸地區探親或居住,不得超過180天限制,否則取消權益,不符人權及居住自由,建議取消該限制條文。

類別: 其他
問題: 退休俸榮民赴大陸地區探親或居住,不得超過180天限制,否則取消權益,不符人權及居住自由,建議取消該限制條文。
答覆:

(一)近年來兩岸關係逐漸開放,有關大陸事務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協調處理,惟並未包括退休人員之行蹤查證,政府基於退休軍公教人員赴大陸地區之行蹤,已非我政府機關所能查證之範圍,爰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明定,支領月退休金(俸)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必須申請改領一次退休(伍)金,並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之相關處理辦法,據以執行。

(二)國防部為落實上開法令規定,特參酌退休公務人員作法,訂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並規定支領退休俸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而自行前往大陸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暫停領受退休俸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再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三)本會自102年11月1日承接國防部退除給付發放業務後,配合該部主管法規及歷年實務作法,對於經查獲領俸人員出境逾6個月(約183天)以上且無入境紀錄者,其次期俸金均列入榮民服務處驗發,未到驗者,始暫停發給,俟本人提出申請時再行補發。

(四)以上改領、停領及恢復領受退休給與之處理方式,軍公教作法一致,主要係考量兩岸關係特殊,為落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6條關於「禁止雙重身分及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改領一次退休(伍)金」之規定,並兼顧退休人員行蹤非我政府機關查證範圍等實務上之困難,銓敘部、教育部及國防部各主管機關爰訂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規定。

發布日期: 104-12-31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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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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