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領退休俸之退伍軍人任職公家機關、公營事業之規定為何?建議適度放寬3,2150元/月薪或5職等。

類別: 其他
問題: 領退休俸之退伍軍人任職公家機關、公營事業之規定為何?建議適度放寬3,2150元/月薪或5職等。
答覆:

(一)有關領退休俸之退伍軍人任職公家機關、公營事業之規定,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另為期停支軍方退休俸依法有據,本會於86年7月16日修訂「國軍退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7條規定,有關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自願停支退休俸。

(二)至於建議適度放寬32,160元部分,非屬本會主管權責,當另覓適當時機或請逕向國防部提出建議。

發布日期: 104-12-31
單位: 服務照顧處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8404
  • 最近更新日期:105-10-0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