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建請鈞會應積極再向臺銀反映,立即與當事人完成專戶簽約或於變動簽約期間不可扣押帳戶存款,以保障退伍袍澤基本生活權益。 | |
一、本會基於確保退伍袍澤權益立場,認為優存本金亦源自退除給與,理當同樣受到保障,惟法規解釋屬服役條例主管機關國防部之權責。基此,本會已函文2次(109年6月22日及109年9月25日)敦請國防部釋疑。 二、有關台端此次反映事項,本會已於109年9月26日函請臺灣銀行專案辦理,並請國防部針對退伍袍澤開立專戶,包含優存本金與利息乙節,從寬解釋,期能保障退伍袍澤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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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8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