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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規定,支領退俸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後,其遺屬年金發給對象並無其孫,而目前有很多年長榮民長輩都是隔代教養家庭,除了孫子女外,沒有其他繼承人,但當榮民長輩亡故後,其尚在就學中之其孫子女,卻無任何給付或補助辦理殯葬,而勞工的遺屬年金孫子女卻可以領,同樣是中華民國國民,為何會有這種差別待遇。

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按照現行規定,支領退俸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後,其遺屬年金發給對象並無其孫,而目前有很多年長榮民長輩都是隔代教養家庭,除了孫子女外,沒有其他繼承人,但當榮民長輩亡故後,其尚在就學中之其孫子女,卻無任何給付或補助辦理殯葬,而勞工的遺屬年金孫子女卻可以領,同樣是中華民國國民,為何會有這種差別待遇。
答覆:

遺族範圍及支領期限,係依國防部主管之陸海空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本建議事項本會將納案研議、綜彙後,將函請國防部卓參。

發布日期: 109-10-08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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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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