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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身亡故榮民遺留財產應交由榮民榮眷基金會運用。(二)單身榮民身故後遺產歸入國庫應有法源依據,建議研議立專法,將故榮民遺產專用於榮民眷。

問題: (一)單身亡故榮民遺留財產應交由榮民榮眷基金會運用。(二)單身榮民身故後遺產歸入國庫應有法源依據,建議研議立專法,將故榮民遺產專用於榮民眷。
答覆:

一、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略以,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二、本會所屬遺產管理機構將無人繼承遺產解繳國庫,係執行法定遺產管理人職務,有關建議榮民遺產應交由榮民榮眷基金會運用乙節,本會錄案研議伺機提出修法建議,並持續精進榮民眷服務照顧事宜。

發布日期: 109-11-1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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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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