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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榮民榮眷基金會的基金不要被政治人物濫用。

類別: 服務照顧
問題: 建議榮民榮眷基金會的基金不要被政治人物濫用。
答覆:

一、財團法人法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舉凡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財產保管及運用、年度工作計畫、資訊主動公開、董監事會組成、預決算編審及彙送立法院等,均訂有規範及違反罰責。

二、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係由本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依兩岸條例第68條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規定,辦理「遺產核發」、「重大災害救助」、「教育獎助學金」及「其他福利」等事項,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僅得於目的事業範圍內編列,且預、決算需經董事會審議、經本會送立法院審查,故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在董事會、本會及立法院等監督程序下,基金並無濫用情事,相關工作計畫及財務報表均公開於基金會網站。

三、另基金會近期經營績效提升,調高重大災害及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額度,新增榮民子女國外求學菁英圓夢補助計畫,且將「服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及「輔導期限內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納入重大災害救助對象,近3年已實質嘉惠榮民眷2萬餘人次,持續強化服務照顧作為。

 

發布日期: 109-11-1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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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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