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眷李先生父親亡故時,因生前尚餘留一筆債務,李先生打算拋棄繼承,但李先生的父親另有一份保險,其受益人指定為李先生,李先生想知道,他到底可不可以領取這一筆保險金。
研析意見:
如果債務人的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為債務人的遺產。所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拿到這筆保險金,而不會被債權人查封。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受益人之權利):「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但債務人的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就會被列入債務人遺產。而遺產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人除了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了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對繼承人所繼承的保險金聲請查封。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法定受益人):「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另有關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險給付受領權及抵銷):「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二、前項保險給付之抵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李先生是可以領取這筆保險金,而不用擔心其父親的債務問題的,但要注意的是,雖然部分退休金、保險金權利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強制執行,但如果在請領退休金、保險金之後,將款項存入帳戶中,此時退休金就會變成「存款」,而債權人就可以對該存款帳戶聲請查封,所以如果李先生本身另有債務的話,其債權人就可以對該存款聲請查封。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