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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隱瞞事實,也是詐欺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李姓房東登廣告要將該屋出售。被一位楊姓買主看中,想買來作為投資之用,在簽約以前,楊姓買主曾一再追問李姓房東這房屋是不是凶宅?李姓房東答復他:「房屋很乾淨!」後來楊姓買主才以九百萬元將其買下。同年楊姓買主欲委託仲介公司將這屋出售,仲介公司告訴他,這房屋是凶宅,不容易出售,拒絕接受委託。楊姓買主才知道屋內有人員自殺事件。後來這屋轉售不成,要求李姓房東依原價購回,又置之不理,最後向檢察官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

研析意見:

買賣的標的物如果是房屋,這房屋是不是凶宅?與買受人購買的意願以及出價很有關係。通常所謂凶宅,是指屋內曾經發生過不尋常死亡的情事,如自殺、兇殺等等。一般人是不願意買來自住的。用來轉售更是難以脫手,除非價格「殺很大!」所以在民事上屬於物的重大瑕疵,出賣人在出賣時有告知的義務。隱瞞應告知而不告知的事實,對方不但可以解除民事上的買賣契約,還可以用被騙上當為理由,提出刑事上詐欺的告訴。

(蘇澳榮民醫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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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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