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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是否可以公然侮辱他人?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A君與B女是某大學的同班同學,也是班上的班對,倆人交往時常常出遊攝影,A君並以B女為模特兒,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
不料,某日A君發現B女背著他與同系學長交往,雙方大吵一架後憤而分手。分手後,A君因心理無法釋懷,遂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色情網站上的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面容換上B女的人像照,並將合成後的裸體照片,公佈於某知名網站上。由於該網站註冊會員有數萬人之多,數日後就遭該系男同學發現B女的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對此議論不已,B女發現後感到非常羞辱與難堪,決定向A君提出法律告訴。

研析意見: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清境農場法律顧問涂芳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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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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