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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謾罵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半夜裡某甲與某乙在人煙稀少之公園起口角,某甲一時氣不過對著某乙大罵:「白痴」,某甲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研析意見:

一、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某甲對著某乙大罵:「白痴」之行為,客觀上已足使某乙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故某甲的行為已構成侮辱行為。但某甲罵某乙時是在當時人煙稀少的公園,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要件?

三、所謂公然,依司法實務長期以來的見解,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狀態,而「得以共聞共見的狀態」係指行為時處於一個流動、開放的空間或情境,不以實際上有多少人見聞或知悉為必要。

四、綜上所述,雖然半夜裡的公園人煙稀少,但公園還是一個任何人皆可隨時進出的場域,即符合刑法上「公然」的要件。因此,某甲在公園中辱罵某乙神經病的行為,即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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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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