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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行為之責任歸屬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與訪客乙發生衝突,而要求乙離開其住宅,乙不欲離開,甲遂用力將乙推向門外,致被適從門口經過由丙駕駛之車輛撞死。乙不欲離開甲之住宅有無違法?甲將乙推向門外可否阻卻違法?丙撞死乙應由何人負責?

研析意見:

一、訪客乙進入甲住宅雖屬合法,但當甲要求乙離開時,乙即負有離開之義務,對於乙之不作為,甲自可認為現在不法之侵害,因而實施防衛行為。

二、甲將乙推向門外,亦即為保障其住宅之安寧而採取之防衛行為,自可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

三、甲既在於行使防衛權,則乙之被撞死,甲不必負故意殺人之責,但如甲之門口屬於交通要道,不時有車輛經過,則甲之推人行為是否違反預見被撞死之注意義務,應加以檢討,倘予以肯定,則甲仍應負過失致死之刑責;如被否定,則甲不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四、丙駕車經過甲住宅之門口,如並未超速,且在煞車不及之情況下撞死乙,則可不必負責。

五、甲除非違反預見乙死亡之注意義務,否則對其推乙之行為不必負責。丙亦對於乙之死亡不必負責。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泰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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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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