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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押他人限制自由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乙、丙三人在一家飯店停車場內,共同將丁載往某地空屋毆打丁,強迫丁簽發本票3張以擔保賭債,同時不准丁離去。翌日下午一時許甲、乙、丙、丁四人為警查獲。甲、乙、丙三人是否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甲、乙、丙三人是否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甲、乙、丙三人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研析意見:

一、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第304條第一項: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甲、乙、丙三人毆打丁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甲、乙、丙三人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共同正犯。

三、甲、乙、丙三人強迫丁簽發本票3張成立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四、甲、乙、丙三人均成立傷害罪、剝奪他人自由罪及恐嚇得罪之共同正犯,三罪併罰。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泰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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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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