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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的退貨問題

  • 發布日期:110-02-01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小新於1月1日在網路購物平台上買了一台電暖器,1月3日就收到貨品,但小新在試用後,認為效果沒有預期中的好,想要退貨,卻發現貨品包裝上寫「拆封後概不接受退還」,那麼小新是否就不能向商家要求退貨了呢?

  1. 按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稱為「通訊交易」,所以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台上購買貨品,屬於通訊交易。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所以一般而言,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台上購買貨品,不論是因為不滿意該貨品,或是買了以後發現用不到…,都可以在收到貨品後7天之內,不附理由通知賣方解除契約。只有部分的商品,因為其特性不適合允許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所以不在上述消費者得任意解除契約的範圍內,此規定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因此,本案例中,小新使用網路購物所購買之電暖器,因為非屬於上述消費者不得任意解除契約的商品,所以小新可以在收到電暖器的次日起7日之內,將電暖器交運寄回、或發出書面通知表示解除契約。
  3. 至於賣方在包裝上所載「拆封後概不接受退還」等字樣,是否會影響到小新解除契約的權利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也就是肯認因為消費者在進行通訊交易時,無法如實體店面般對商品先為體驗、檢查後再行購買,所以當收到賣方的貨品後,消費者為了檢查貨品有無瑕疵、功能是否完好等,而必需進行拆封、試用等行為時,縱使會破壞了貨品原來的包裝,也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的權利。惟針對包裝毀損所致的費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5月1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說明二有謂:「…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故倘若賣方主張包裝本身回復原狀的費用要由消費者負擔者,則應回歸民法關於回復原狀的規定,由賣方舉證證明其包裝價值,再請求消費者負擔該包裝費用。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馬傲秋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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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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