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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不動產

  • 發布日期:107-04-2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老王居住的房屋並沒有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是他已經居住了三十年了,為產權問題困擾不已,老王得如何處理?

        首先要究明老王居住的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為何人所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始起造人所有,如該房屋非老王所建築者,那老王即是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如老王占有他人房屋(不動產)係以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老王業已居住三十年以上,則依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所以老王上述情形如符合民法第769條之規定,則得向地政機關依時效取得不動產之規定,請求登記為該屋之所有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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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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