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禁治產宣告之要件為何?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為長子,另有兄弟姐妹三人,母乙已高齡,呈現失智狀況,平時與甲同住,由甲照料,某日甲之大弟丙藉口帶乙就診而接去同住,並利用乙之失智將乙之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則上開過戶行為是否有效?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之要件為何?

說明:

一、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而其意思表示係在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依醫師之診斷乙若已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根本不了解過戶之意義,移轉登記之法律行為無效,不生移轉之法律效果。

二、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或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第15條:「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編按 : 上開法條為97年5月23日修正前條文),故甲可與其餘弟妹共二人,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法院依醫師之診斷,為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管理禁治產人(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受監護人)之財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永康榮民醫院法律顧問蔡淑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43433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