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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如何「實行」?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一、什麼叫做「留置權」?
二、所謂「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三、「留置權」如何「實行」。

說明:

一、所謂「留置權」,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例如,某甲將汽車送至某乙之汽車修理廠修理,在某甲將修理費給付某乙完竣前,有權將該汽車留置。縱然,該汽車並不是某甲的,而是某丙的,亦同。

二、所謂「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如上述汽車修理費與所修理之汽車,即是。其他像「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亦「視為」有「牽連關係」(參見民法第929條)。例如,某甲造船廠,先後為經營漁業之某乙公司修理「旭昇號」與「東陽號」二艘漁船,某乙公司積欠「旭昇號」修理費未還,某乙公司雖已取回「旭昇號」漁船,但「東陽號」仍在某甲公司留置中,則某甲公司對某乙之修理費債權,得就占有中之「東陽號」漁船,主張「留置權」。

三、「留置權」如何「實行」?
依民法第936條規定: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能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屏東農場法律顧問許明德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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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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