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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之狗咬傷人,飼主應負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某日王某某行走於路邊時,突然有隻狗自屋內衝出並咬傷其小腿,王某某隨手撿起石塊丟擲並擊中它,飼主出來道歉,王某某因受傷而破口大罵,豈料飼主將狗牽入屋內後,狗又旋即衝出,再度咬傷其身體多處,飼主是否觸犯刑責,而王某某該如何求償?

說明:

關於本案例有人飼養之動物傷人時,其所產生之法律關係概述如下:

(一)飼主應負之責任
1.民事責任部分: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故除非飼主具有但書情形(飼主應舉證),否則應以占有人之地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部分:
動物對他人所造成之傷害,基本上刑法並不因此對占有人或所有人科以刑責。蓋刑法所規範者,係自然人違反道德倫理之不法行為,純粹動物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之行為本質」,但如該動物行為,係因自然人為傷害他人之故意行為所引起時,該動物猶如該行為人(即動物行為利用人)之手足工具,該動物行為利用人自應負刑法上之責任。

(二) 王某某之責任
由於王某某係出於損毀他人財物(狗)之故意下打傷狗,民事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則應負毀損他人器物之罪。然而,王某某打傷狗之行為係基於保護自己身體、健康之權利所為,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民事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則阻卻違法,該行為不罰。至於王某某大罵飼主是否涉及民、刑事上責任,則應視其所罵之內容而定。

(三)結論
依上述事實,該飼主於刑事上是否觸犯傷害罪,應以其是否具有以狗做為工具傷害王某某之故意。由於該飼主有否縱放狗傷人之故意,甚難直接從狗咬人之客觀情況中獲知,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該飼主具有傷害之故意。至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如前述,即動物占有人(飼主)如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害人王某某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因身體或健康受損時,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如因受傷而暫時減少之收入或因受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療費、營養費)等財產上之損失;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受侵害所致非財產上損害(如因身體受傷導致疼痛之精神上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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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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