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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可以要求他走側門嗎?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社區的大門是由公共用電支付,針對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可以要求他走側門嗎?側門只能人通行,車輛無法進入?

說明:

一、所謂住戶,乃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而言。

二、住戶使用共用部分,乃法定之權利,自不得以其未繳管理費之由,要求其走側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三、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四、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游蕙菁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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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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