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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後悔了怎麼辦?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林伯伯在公園運動時,一位吳小姐上前主動向其推銷「電子式血壓計」,並滔滔不絕的說該產品為德國公司獲得專利生產,在世界各地有眾多使用者,目前台灣由「裕康有限公司」取得代理權引進,推廣期間不僅享有特價,且有多項贈品,本來林伯伯覺得太貴了不願意購買,但一方面不好意思直接拒絕對方、另一方面又禁不起對方的甜言蜜語疲勞轟炸,當場就掏出現金,買了一台回家。到了家裡林伯伯開始後悔,女兒返家後看到,更是生氣,表示該產品未依藥事法75條規定,血壓計應刊載:「一、廠商名稱及地址。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三、批號。四、製造日期。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且相較坊間相關產品價格偏高,林伯伯因此有受騙的感覺,開始自責自己總是禁不起推銷亂買東西,氣的晚上睡不著,想把錢拿回來。

說明:

消費者常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形下,禁不起業務員的言詞攻勢,一時衝動買下產品,事後才後悔不已。由於在這種情形下成立的買賣,消費者通常來不及深思熟慮,短時間內又難以對產品有一定瞭解,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訂有相關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又依同法第19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消費者如果不願意購買時,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在七日內可以將商品退回或是用書面方式來告知對方解除契約,買賣契約一經解除根據民法259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者就應該要把貨款退還給消費者,回到沒有交易前之狀態。

本例中之吳小姐的推銷行為,是在沒有經過林伯伯邀請之情形下而主動進行銷售,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訪問買賣」之定義規定,屬於「訪問買賣」行為。林伯伯如果後悔,則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對方或者用書面的方式向吳小姐及「裕康有限公司」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並且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收受的貨款。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法條明文規定,所以林伯伯一定要用書面方式來作。所謂的「書面方式」,通常以郵寄存證信函方式為之。如果林伯伯作了上述的行動,吳小姐及「裕康有限公司」不予理會的話,則可以考慮以發支付命令或者直接進行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請求對方返還貨款。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偉欽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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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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