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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是否合法?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醫院營運狀況欠佳,為刺激、創造醫療需求,遂藉醫院周年慶之名義印發二人同行體檢九折大優待,並贈送周年慶紀念品之傳單,以達招攬病人目的,甲醫院之作法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說明:

所謂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9條)。我國對於醫療廣告之規制,除醫療法第5章規定外,即為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至於何謂「禁止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有下列四種情形:1.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2.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3.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4.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亦即如有違反衛生署公告情形之一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第103條第1項第1款)。例如:醫療機構派員外出辦理健檢,應經報備。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可個案裁量醫療機構招攬病人之方法是否正當,醫療法並未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派員外出辦理健康檢查。惟依衛生署規定,以醫療機構派員外出辦理健康檢查,應經報備,否則亦認定為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行政法院81年判字第215號判決)。本件甲醫院印發折扣贈送紀念品之傳單,亦屬所謂「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將難逃醫療法之處罰。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張家琦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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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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