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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醫療行為,務須小心!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根據外電報導:美國的北卡羅萊納州的費耶特維爾市有家恐怖角谷地醫院,2008年的11月間一個夜晚,來了一位由丈夫陪同的孕婦,要求住院剖腹生產,這醫院的住院醫師為她作超音波檢查,結果聽不到胎兒的心跳,孕婦則希望住院催生。住院醫師作不了主,便向院內的內科醫師蓋瑟勒報告檢查情形。經過蓋瑟勒醫師點頭同意催生後,醫院中數名醫師便投入為這位產婦催生的工作,一連二天,產婦並沒有出現臨盆現象,最後由醫院中的婦產科醫師葛蘭特執刀進行剖腹生產手術,要為她取出小寶寶。

當手術刀劃開產婦的肚皮後,醫師在子宮裡竟然找不到胎兒的存在。這才恍然大悟,原來這產婦是患了十萬人中才會碰到一個病例的「假性懷孕」,七手八腳趕快將病患的手術傷口縫合。

說明:

醫生們整天在用藥治病或者在刀光血影中打轉,他們這麼小心翼翼,辛勤地工作著,目的是在挽救病患的生命,使病患的身體回復健康。只要在適當的狀況下,從事醫療業務,沒有逾越必要的程度,當然是在「正當」地執行他們的醫療業務。雖然,醫療行為可能會使病患的身體受到傷害,但那是執行業務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事情,只要行為「正當」,就可以阻卻違法,不用負起刑事責任。至於主治醫師未盡詳細檢查的職責,全憑住院醫師不甚確實的報告,貿然為沒有懷孕的婦女剖腹生產,怎可說是正當執行業務?自難引用刑法上述保護傘法條,對失職的醫師加以保護。而且他們的疏失行為,已使求診的婦女受到剖腹的傷害,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上段所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罪,最高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這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上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如果醫師自行認錯,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了事,被害人不提出告訴,也就不生刑事責任的問題。

另外要面對是行政責任問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列有五款可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將失職醫師移付懲戒的事由,其中第一款是:「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以及第四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就這些未盡職責的醫師來說,這二款情形兼而有之,應有移付懲戒的原因。

醫師被移送懲戒後,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的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處理的方式從「警告」到「廢止醫師證書」共五種。最重的是醫師證書被廢止,無證書就無法執行醫師業務了!

(蘇澳榮民醫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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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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