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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時的因應處理?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近年來,我國榮民娶大陸配偶者眾,而陸配甚為強勢,甚至對其另一半有精神上、肢體上暴力行為,人人應明白遭遇家庭暴力時的處理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  

1.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稱為家庭暴力?
  (1)狹義的家庭暴力︰指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間所發生的虐待和暴力行為。
  (2)廣義的家庭暴力︰包括與家庭具有親密關係的成員間,例如男女朋友、同居人之間的虐待和暴力行為亦屬家庭暴力的範圍。

2.那些人可能是家庭暴力的發生對象?
    家庭暴力所稱的虐待對象可能包括任何一個人,例如父母、小孩、手足。家庭暴力也具有高度的隱密性,任何人均不願外人知悉家庭有暴力發生,因為這是一件羞恥的事情,如同中國人『家醜不外揚』的心態般,家庭成員會極力掩飾,使虐待的事實不易被發覺。

3.什麼是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 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     

4.婚姻暴力的種類包括那些?
  (1)身體虐待:施虐者以自己的身體向受虐者施以推、抓、撞、踢、打等行為。或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致使受虐者受到身體的損傷,例如淤傷、挫傷、腦震盪等等程度不一的傷害,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
  (2)性虐待:施虐者強迫受虐者 
  (3)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常常是以下列幾種方式呈現:恐嚇或威脅控制和隔離。

說明: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暴力的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受害者可以依循刑事及民事途徑來尋求救濟與保護:

1. 刑事部分:
(1)施虐者可能成立的罪名:受害者所受到之傷害若屬輕傷,依據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規定,施虐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施虐者若基於重傷故意將受害者傷害至重傷,施虐者將被處以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有些施虐者甚至會將受害者殺死,這就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害者要對施虐者提出刑事告訴時,應注意之事項:首先,證據的搜集非常重要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檢察官或法官在調查犯罪事實時,著重在犯罪之時間、地點、及施暴方式或手段,因此,受害者在提出告訴時,必須就上述三點詳細說明,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太多次暴力侵害或是受太大的刺激後,反而不記得詳細的犯罪時地與方式,這樣將會大大阻礙犯罪之偵查與成立。

2. 民事部份
(1)受害者可以選擇不離婚而離開,也可以選擇離婚完全斬斷與施虐者間的關係。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仍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將前面提到的證據充份搜集。
(3)提到離婚,受害者更關心的可能是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由於受害者多半是結婚之後,就在家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婦,與外界的互動與交往早已斷絕,在經濟能力上確實較為不利,但是,法院在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其實要看的不只是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還要就子女年齡、性別、健 康、人數、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以及父母之品行、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或是父母與子女過去之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所以受害者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方面不見得一定不利。
(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此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時,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又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亦可向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但以上兩種賠償之請求,均以受害者無過失者為限。 
(5)受害者可以向施虐者請求賠償: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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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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