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兒駕車肇事,父連帶賠錢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年滿十八歲的林姓青年,尚未考取駕駛執照,駕駛父親所有的轎車,邀約都是未成年的三位少年玩伴到外出欣賞夜景。路途中遇下坡地段,路面寬度狹窄,又是陡坡與彎道,駕車生手的林姓青年為了想超越前車,遇此險峻道路,竟不減速慢行,仍然以時速九十公里向前直衝,以致無法控制,撞及山壁,隨車之少年甲員頭部受創,當場死亡;乙員送醫不治;丙員延至次日中午也告回天乏術。

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駕駛汽車,必須考取駕駛執照,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明定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位林姓青年沒有駕駛執照而駕車,又犯了過失致死罪,這罪的法定本刑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場車禍同時害死三條人命,在法律上產生了刑事與民事兩種責;刑事責任部分,林姓青年被判處有期徒刑,須入監服刑;民事責任部分,被死者家屬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林姓青年要與他的父親連帶賠償,因為兒子出事的時候,剛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民法上稱作「未成年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也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所規定。

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或七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肇事,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要與他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林姓青年能夠開著轎車上路,開車當時應該有識別能力,他的父親依法要與肇事的兒子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做父親者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能夠證明自己對兒子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才不負賠償責任。不過,同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在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下,可以聲請法院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7496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