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一、健保一般保險費(不含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7條規定,本會全額補助健保身分第六類第一目之無職業榮民與健保身分第六類第一目之遺眷家戶代表,每人每月1,377元;依附其投保之「無職業眷屬」,本會補助70%(每人每月964元),僅需自繳30%(每人每月413元)。
二、健保部分負擔自付額:
(一)健保身分第六類第一目之「無職業榮民」與「無職業遺眷家戶代表」:
無論於輔導會或非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皆全額補助其健保部分負擔自付額。
(二)「有職業榮民」:
限於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內就醫時,依退伍時官階別按一定比率提供其健保部分負擔自付額補助(上校級補助20%;中、少校級補助50%;尉級補助70%;士官及士兵級補助100%)。
(三)健保部分負擔相關問答集,請看「首頁>主要服務>就醫服務>醫療保健服務Q&A>健保部分負擔說明篇」。
三、健保不給付(醫療必須)自費項目: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項優免項目費用僅限無職業榮民(具健保身分第六類第一目)於「輔導會醫療體系」就醫時補助,須經醫師評估為治療必須使用,補助方式採取就醫時直接扣除(由各級榮院向本會申請),並非針對榮民本身另外提供補助。
(三)補助內容包含掛號費、二人病房差額(限榮民總醫院)、就養榮民伙食費差額(補助普通飲食及治療飲食)、藥衛材(輔導會核准項目,其中牙材類打8折)等費用皆免繳。(備註:1、有職業榮民於榮民醫療體系之掛號費亦免繳喔! 2、輔導會核准補助之醫療必須健保不給付藥衛材項目,每年皆辦理重新評估檢討並依實際需求滾動式修正,請以本會最新公布項目為準)
★小叮嚀★
一、本會對於健保ㄧ般保險費之補助,是以當事人(榮民、遺眷、眷屬)於無職業狀態(未加入勞保、職業工會、農漁會),持本會核發之有效「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至投保單位加保之日起,為本會補助其健保ㄧ般保險費生效日,若未辦理加保手續者,本會將無法補助。
二、本會定期與健保署、戶政等各機關資料交換,經查證當事人不具補助條件(有職狀態、喪失榮民或遺眷資格、遷出國外除籍、亡故等…)將立即停止補助;若當事人日後退休、轉業(無職業期間),仍須主動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公所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健保署本部不受理)身分轉換,始可恢復現行無職業榮民之就醫優待喔!
三、如有醫療補助問題,歡迎電洽各榮民服務處0800-212-154。
◎備註:
遺眷:亡故榮民之眷屬。
遺眷家戶代表:亡故榮民之眷屬,已向榮服處申請遺眷家戶代表證者,一戶僅限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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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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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補助無職業榮民就醫之醫療必須健保不給付醫療項目一覽表.pdf | 113-10-09 | 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