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11-12
-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電話、臨櫃諮詢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壹、補助對象: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
貳、補助範圍: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列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
二、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三、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學分班。
參、補助方式:
一、補助次數:每年限申請三次,每人補助上限為十二次(自104年度起算)。
二、補助金額:
(一)補助總金額以12萬元為限。(身心障礙或低收、中低收入戶 者以16萬元為限)
(二)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肆、申請時間:應於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伍、申請證件:
一、正式繳費收據。
二、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陸、洽辦單位: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柒、申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為本會(含所屬機構)職員工。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申請人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四、申請補助之班別已領取政府提供有關進修費用之補助或減免者。
五、同一班別重覆申請。
六、申請進修補助不符教育部立案大專校院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選修學分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者。
七、申請大專校院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者。
八、逾六十五歲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課程。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十、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十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十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十三、申請人未於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3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