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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 發布日期:106-02-02
  • 資料來源:法規會


1. 兒童權利公約如何界定受公約保障的「兒童」?

依據公約第1條的規定,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為成年。

2. 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

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過去時常將兒童視為需要被保護或關注之客體的對待方式,在現代社會中已經不符合公約的規範標準。透過公約,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3. 「國際兒童人權日」之由來?

在1989 年11 月20 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因此,每年的11 月20 日也被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向兒童許下史無前例的承諾。

4. 兒童主要基本權利有那些?
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包括: 
(1)生存權: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第6條)。 
(2)受保護權:兒童有權受到保護,遠離毒品,並免遭拐賣、經濟和性剝削(第32及35條)。 
(3)發展權: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人權、他人及自然環境的尊重及責任感(第28及29條)。 
(4)參與權: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包括取得和分享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3條)。

5為什麼需要《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障兒童?

(1)兒童是獨立的個體:
兒童不只是一個被生出來的人,也不是父母或政府的私有財產,在家庭中,兒童與大人有同等地位。兒童占世界總人口的一大部分,必須要特別仔細照顧。因此政府有義務為兒童正式地確立人權規範,這就是兒童權利公約存在的目的、
(2)兒童生命的開始,需要依賴他人照顧:
兒童必須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一般來說,應由家庭中的大人負起這個工作,但如果照顧者沒有辦法負擔兒童的需要,就必須仰賴政府來彌補這個不足。兒童比大人更為脆弱,更容易因為貧窮、醫療匱乏、營養不足、飲用水缺乏、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因素而受到傷害,因而阻礙兒童身心和情感上的發展。因此需要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障他們的權益。
(3)政府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比其他社會群體更大:
政府各項政策會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兒童。放眼全世界,許多國家的政策並沒有把兒童納入考慮,甚至會危害兒童的將來。以這樣「短視近利」的心態制定國家政策,大多不能運作,對人民的未來更是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政府的政策必須考慮到兒童最佳利益,把兒童權利公約納入立法,才能真正保障兒童的權益。
(4)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兒童的意見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慮:
兒童還不能投票,也沒有管道可以參與政策的制定。雖然很多國家已經開始認真傾聽兒童對家庭、學校、社區甚至政府的一些意見表達,但這樣的改變目前還在起步階段。因此,在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兒童有權發表意見,而大人也必須要適當地予以尊重。
(5)許多社會上的變更,對兒童有不成比列及負面的影響:
在許多國家,因為家庭結構的變遷、全球化的趨勢、就業形態的轉變、社會褔利支出減少等,對兒童造成重大影響。特別是,一旦發生武裝衝突及其他危難,對兒童影響更不堪設想。
(6)若沒有良好環境以培育兒童,未來社會將付出巨大的成本:
研究顯示:兒童最早接觸的就是家庭中的照顧者。好的家庭環境會深深影響兒童未來發展方向。而兒童的發展,將是未來對社會產生正面貢獻或負面影響的重要因素。
(7)未來的社會福利水平,取決於兒童今日的健康成長:
兒童的身心尚在發展,在面對貧窮、醫療匱乏、營養不足、飲用水缺乏、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時,他們比成人更為脆弱。
(8)若社會失信於兒童,將要承受龐大的社會成本。
各種社會調查顯示,童年深深影響一個人的未來發展。而一個人的成長,會決定他們一生對社會的正面貢獻及為社會帶來的負面成本。

6. 兒童權利公約之特質有那些?

兒童權利公約反應出現代對兒童應有的新觀念-孩子不是父母親的私有財產,也不是一個只靠施捨而無法自立的被動者。他們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且還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的主動者。藉著兒童權利公約的訂定,全世界的兒童都可享有這權利和獲得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有幾項特質,這幾項特質可以幫助我們來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下列就是這幾項特質:
(1)平等性 
目前世界有些國家的兒童必須面臨饑荒、戰亂、性侵害、兒童勞力壓榨、及其他類的人權侵害等。即使在同一個國家的兒童們,都會有不同的情況,例如生活在鄉村的孩童比較城市的孩童,可能較難有機會獲得良好品質的教育和健康服務。但兒童權利公約是屬於每一位兒童的,無論是任何地方的、任何種族、無論是有錢或貧窮的,都可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有的權利。
(2)加強基本人權和人格的尊嚴 
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架構,就是著重在對兒童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人格發展的迫切。目前兒童權利公約是世界上被最多國家所認可且具法令功效的公約, 因此也最能真正確保兒童的權益。
(3)強調和支持家庭或家人在兒童生活中的角色 
在公約中第2、10、18條特別指出,家是一個社會中最基本的單位,也是兒童成長及人格發展中最自然重要的一個環境。所以公約中,政府有必須尊重父母親對兒童們應有的責任,如提供照顧和輔導孩童的責任。政府也應提供家長們在物質上的援助和支持方案並防止兒童和他們的父母分離,除非經法院判決分開是必需的,對兒童有最佳利益時,才可允准。因為兒童們有權生活在一個充滿愛與關懷的家庭!
(4)兒童們尋求尊重 - 但在不影響他人的權利和義務下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兒童有權發表他們的意見,而且對於他們的意見也應予以尊重。但這並不表示對於兒童的意見要全然地接受。公約同時也明白地指出兒童有義務要尊重他人的權益,特別是父母親的。公約強調要尊重兒童們的發展能力,但卻不能在孩童還太小時就給他們權利為自己做所有的決定,因為兒童們的年紀還太小,還必需依賴大人。 所以父母親應視兒童的成熟度來給予適當的權利。
(5)擔保無差別歧視的原則 
無差別歧視的原則是基本人權其中之一條, 同時也經由負責團體小心仔細的定義及監督執行。這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很強調的一項。 
(6)建立明確的義務 
在各國認可公約之後,政府必須將公約納入國內法令當中,這樣兒童權利才不會僅僅是一種口號,而卻緊密地政府施政相連結。另有政府施政報告可公布各國公約實行的狀況,而且還有兒童權利委員會做監督,相信兒童權利公權可以確實的實行出來。

7.兒童權利公約及其議定書目前共有多少締約國?


(1)截至2016年3月,兒童權利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
(2)在任擇議定書的部分,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有162個締約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則有172個締約國,而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則有26個締約國。

 8. 我國為何需要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相較於其他保障範圍亦涵蓋兒童的國際文件或國內法令,兒童權利公約有何特別之處?


(1)兒童權利公約係歷經各國長期的討論後所獲得的國際共識,為史上首次結合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社會文化經濟權利的國際公約,可為形塑兒童在國內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一個國際的基礎標準。
(2)儘管公約各項權利項目的規範要件不同,落實結果亦不當然一致,例如兒童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項目的落實係視「各國最大可用資源」(例如第4條),而部分兒童權利係依據兒童成長過程中「各發展階段之能力」(例如第12條)而有不同程度的保障,抑或由父母提供不同程度引導(例如第14條),但兒童權利公約明確彰顯兒童權利是基本人權,並非對兒童施予的慈善或恩惠。
(3)除了法令與政策的層面外,兒童權利公約可為國內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學術研究者提供一個方向與基準,以協助國內更加了解兒童權利的實質內涵。
(4)透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公約內容所公布之解釋,可使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與時俱進,且該委員會就各國有關公約的落實狀況與相關問題亦會提供必要的指導與監督。

9.兒童畢竟還是小孩子,給他們這麼多的權利不就意味著以後父母都不能管小孩了嗎?

兒童權利公約在宣示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不再只是受國家或父母保護之客體的同時,也強調家庭環境和父母的引導對於兒童的重要性。
例如,公約的「前言」即開宗明義的載明各締約國「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而家庭也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明確顯示公約規範的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兒童及其家庭能夠獲得必要的保護與協助。而在個別權利項目的部分,例如兒童思想、自我意識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14條),條文內容也是從國家應尊重父母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強調父母應依據兒童的發展成熟度適當的指引兒童行使這些權利。更重要的是,無可諱言,許多時候對兒童造成最嚴重傷害的加害人是原本應該要保護兒童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賦與兒童權利代表了父母無法以「這是我的小孩任何人都管不著」或是「我是為了我的小孩好」等,將子女視為其附屬品的方式,恣意地對兒童施以暴力、虐待或以其他不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對待兒童。

10. 在兒童權利施行法生效後,還需要進一步採取哪些措施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制訂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只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一步,儘管各國法律制度與社會狀況有所差異,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方式與時程亦不盡相同,但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應包括下列幾個主要層面:
(1)全面檢視內國的法令規範,以確保規範內容係符合公約意旨。此部分並非僅著重於各法律規範的逐條檢視,而是必須注意所有兒童權利項目間的相互關聯性,以及各相關領域不同法令間的整體性。
(2)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各國以公約精神為核心,針對兒童權利之保障與落實設計一個完整的國家計畫。兒童本身亦應參與該計畫的擬訂,且就弱勢或遭邊緣化的兒童應給予特殊考量。為使計畫的功能得以確實發揮,應經過國家最高層級主管機關的授權與認可。
(3)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各國設置具「獨立性」的機關,持續監督政府對於兒童權利落實的狀況及進度。
(4)人權的教育與宣導對於權利的落實至關重要,宣導對象的範圍基本上應涵蓋社會各個層面,包括司法人員、實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政府各機關人員、醫療人員、父母、兒童照顧者等。國家尤其應增強兒童對自身權利的意識與認知,以使兒童具備保護自己與同伴的能力。

(以上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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