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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資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法規檢視

  • 發布日期:105-09-0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消極的生命態度才是身心障礙

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概說

一、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是95年12月13日在締約國同意下通過,並於97年5月3日正式生效,成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現有160個締約國簽署。內容關注各領域身障者的需求,強調各障別的身障者都應享受與一般人相同的人權與基本自由,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並且強調「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身心障礙者至關重要」。

二、立法院於103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施行。

三、公約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的指標,

CRPD共有50條,除了確保身障者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工作與就業、公共參與等領域不受歧視外,也要求締約國提高整個社會(包括家庭)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和尊嚴的尊重,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一般原則(主要的信念): (第3條)

  1. 尊重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尊嚴和自由,能獨立自主、自由選擇。
  2. 不歧視(平等對待每個人)。
  3. 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成為所屬社區的一份子)
  4.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樣性的一部分。
  5. 機會均等。

        (1)無障礙(包括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及資訊的使用;且不會因為你是身心障礙者而被拒絕)。

        (2)男女平等(不管你是男孩或女孩,都有一樣的機會)。

        (3)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出來的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份特徵的權利(因為自己的能力而受到尊重,且也替自己感到驕傲)。

(二)一般義務:政府制訂新的法律和政策時,應該要徵求身心障礙者的意見,包括身心障礙兒童。(第4條)

(三)提高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政府應該讓國民了解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尊嚴、成就和專長。(第8條)

(四)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參與社區。(第9條)

(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身心障礙者有權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法律行為能力」。(第12條)

(六)保障人身安全:任何人不能因為你是身心障礙者,就認為你低人一等。你有權受到尊重。(第17條)

(七)遷徙和國籍自由:每個兒童有權擁有法定登記的姓名與國籍。每個兒童有權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誰,並得到父母的照顧。而且不能因為身為身心障礙者,而被拒絕出入境。(第18條)

(八)尊重隱私:不論是不是一個身心障礙者,個人私事都不應受到干預。如果有人知道關於他人的資訊(例如病況),都應該保密。(第22條)

(九)尊重家庭和家人:人人有權和家人同住。如果你是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該要提供身心障礙相關補助、資訊和服務。(第23條)

(十)教育:人人有權上學。如果你是身心障礙者,任何人不得因此阻止你接受教育。你不應該到特殊教育的學校接受教育。你和其他人一樣有權接受相同的教育與課程內容,政府也必須提供你所需要的幫助。例如,政府必須提供合適你的溝通管道,讓老師能了解如何回應你的需求。(第24條)

(十一)健康與復健治療:身心障礙者有權和其他人一樣,享有相同範圍與品質的免費或可負擔的健康照護。(第25條及第26條)

(十二)工作和就業:身心障礙者有平等的工作權,可以自由選擇工作,不應受任何歧視。(第27條)

(十三)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和運動等活動:身心障礙者有權和其他人一樣參與藝術、運動、遊戲、電影等其他活動。(第30條)

(十四)統計資料和資料收集:締約國必須收集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資訊,以便發展更好的計畫與服務。這些統計資料必須開放給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使用。(第31條)

(十五)國際合作:各簽署國之間應該互相協助以履行這個公約的法條。(第32條)

(十六)關於公約的國際合作、實施和監測的規定:針對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團體,以及政府應該如何通力合作,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自身的權利。(第33條至第50條)

 

貳、宣導影片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法規檢視-1

【影片說明】本會邀集本會會本部及所屬機構同仁,於105年3月份辦理教育訓練,並請各單位(機構)依公約規定及精神,自行檢視主觀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措施,將檢視結果彙報衛生福利部,俾利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完成主管法規檢視作業。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法規檢視-2

【影片說明】CRPD核心概念1.平等與不歧視 2.考慮(1)消除不利之差別待遇,無論其意圖或效果,(2)優惠性差別待遇,不算歧視,合理便利為政府、雇主、教育機構之義務 3.與公約權力之關聯:哪項權利受損害。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代結語:冷眼相看不如另眼相看:優學體驗年的六個孩子較早前為特教平權拍攝短片,名為see difference,Embrace Diversity。孩子們拍攝從早到晚上,沒有怨言,體驗認真拍攝孩子的同時,亦在宣揚學習包容。孩子各不同,冷眼相看,不如另眼相看!此段片獲得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等共榮為電影創作比賽>冠軍!

 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條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請參閱附件,自行下載運用。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更新日期 下載次數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pdf 105-09-23 398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pdf 105-09-23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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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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