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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黃○浩
輔法字第1080096357號
訴願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08年6月11日中市處字第1080006338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著有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人民與人民或人民與國家間因私權關係而發生之爭執,應歸普通司法機關管轄,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理,最高行政法院著有40年判字第10號判例可資參照。
  故榮民白玉田君(下稱故白君)於97年7月1日死亡,其女大陸地區人民白淑敏君(下稱白君)委託訴願人代辦故白君遺產繼承相關事宜,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年3月15日中院彥家恩100司聲繼8字第24167號函准予備查,訴願人並於100年3月28日向本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該處於101年3月1日配合五都縣、市改制合併,更名為本會臺中市豐原榮民服務處,102年11月1日復配合本會組織改造政策,合併為本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申請辦理故白君遺產繼承。
  惟白君復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2011年5月25日(2011)咸証字第914號委託書公證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故白君遺產繼承等事,解除或終止與訴願人之委任關係,並經該處審查後交付遺產在案。
  嗣訴願人於100年7月間詢問繼承案審查進度,獲復該案代理人已遭更換,迨101年8月5日函請本會臺中市豐原榮民服務處返還原代理故白君請領遺產相關資料。該處以101年8月10日中原處善字第1010005796號書函檢還請領遺產申請表、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公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繼承系統表、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訴願人又以108年5月16日書函致本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下稱臺中市榮服處),略以該處已將故白君遺產發予新代理人,未依遺產作業程序辦理,造成其金錢受損,請該處全額負擔等語,復於108年6月11日以白君名義,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以108年6月16日書函請該院續辦。經行政院秘書長以108年6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80092102號函詢白君及訴願人,略以訴願書究以白君為訴願人,黃君為訴願代理人提起訴願,或黃君為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意未明,請訴願人陳明及補正。訴願人乃據以108年7月1日書函,敘明臺中市榮服處發還遺產作業程序違法,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2009年7月9日(2009)咸證字第1380號委託書公證書、臺中市榮服處108年6月11日中市處字第1080006338號函等資料。案經行政院法規會以108年7月26日院臺訴字第1080093806號函,移請本會辦理。
  查臺中市榮服處108年6月11日中市處字第1080006338號函,係單純就訴願人代理權遭更換之事實敘述,並非本於行政權,對訴願人公法上具體事件之請求有所准駁,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又前揭函,為該處本於遺產管理人權限,就系爭遺產管理事項回復訴願人,核屬私法關係,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尚不得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邱 秋 菊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 華 民 國108年12月4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